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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黄生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黔01民初442号
案件名称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黄生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黄生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初442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义,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0510885709。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蛟,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544320。

被告:黄生勇,住所地福泉市。

经营者:黄生勇。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生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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