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初442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义,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0510885709。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蛟,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544320。
被告:黄生勇,住所地福泉市。
经营者:黄生勇。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生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