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民初20号原告:王子儒,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地址:厦门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M。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景泰、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英王厨卫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河宕村辛岗村民小组十一巷3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3。
法定代表人:苏培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高新区恒天建材批发部,地址:景德镇市高新区豪德贸易广场二期三街69号,注册号:360206600048314。
法定代表人:程恒光。
王子儒、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诉佛山市英王厨卫有限公司、高新区恒天建材批发部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王子儒、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201420868134.0号“一种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行为;
2.判令两被告立即销毁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销毁与侵权产品的相关一切宣传材料;
3.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又因被告自愿与原告庭外和解,原告王子儒、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佛山市英王厨卫有限公司、高新区恒天建材批发部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王子儒、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佛山市英王厨卫有限公司、高新区恒天建材批发部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与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儒、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子儒、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