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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儒、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等与佛山市英王厨卫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赣02民初20号
案件名称王子儒、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等与佛山市英王厨卫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子儒,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佛山市英王厨卫有限公司,高新区恒天建材批发部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民初20号原告:王子儒,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地址:厦门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M。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景泰、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英王厨卫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河宕村辛岗村民小组十一巷3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3。

法定代表人:苏培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高新区恒天建材批发部,地址:景德镇市高新区豪德贸易广场二期三街69号,注册号:360206600048314。

法定代表人:程恒光。

王子儒、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诉佛山市英王厨卫有限公司、高新区恒天建材批发部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王子儒、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201420868134.0号“一种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行为;

2.判令两被告立即销毁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销毁与侵权产品的相关一切宣传材料;

3.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又因被告自愿与原告庭外和解,原告王子儒、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佛山市英王厨卫有限公司、高新区恒天建材批发部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王子儒、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佛山市英王厨卫有限公司、高新区恒天建材批发部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与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儒、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子儒、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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