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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光半导体(西安)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壹世通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民辖终269号
案件名称美光半导体(西安)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壹世通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美光半导体销售(上海)有限公司,美光半导体(西安)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壹世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力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辖终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美光半导体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台中南路2号新贸楼第三层335室。

法定代表人:凯·斯托贝克,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美光半导体(西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信息大道28号-2号。

法定代表人:韦恩·罗素·艾伦,董事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斐斐,北京市德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北京市德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壹世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娄葑星湖街999号99幢707室。

法定代表人:胡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相玉,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金力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号楼7层B726室。

法定代表人:张青龙。

上诉人美光半导体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美光公司)、美光半导体(西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美光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州壹世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世通公司)、原审被告北京金力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得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86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壹世通公司在一审中诉称,一、原告享有名为“一种数据块的磨损处理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权(简称涉案专利),专利号为:ZL200710171786.3,该专利权至今有效;

二、上海美光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上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固态硬盘SSD,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

三、西安美光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固态硬盘SSD,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

四、金力得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上海美光公司与西安美光公司的英睿达品牌的固态硬盘SSD。

经比对,上述固态硬盘SSD落入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范围。

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在向上海美光公司送达起诉状后,上海美光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

其认为,壹世通公司无证据证明上海美光公司在线许诺销售的产品侵犯涉案专利,上海美光公司也并非涉案侵权产品的供应商与制造商,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应驳回壹世通公司针对其的起诉。

即便壹世通公司对其单独起诉,其也无法根据金力得公司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而应移送至上海美光公司住所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在向西安美光公司送达起诉状后,西安美光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

其认为,西安美光公司并非壹世通公司自金力得公司购买的涉案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应驳回壹世通公司针对其的起诉。

即便壹世通公司对其单独起诉,其也无法根据金力得公司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而应移送至西安美光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壹世通公司就上海美光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答辩称,其所提供的证据表明,上海美光公司在英睿达网站上许诺销售的BX2002.5inchSSD固态硬盘即为被控侵权产品。

被告是否适格并非确定案件管辖的考虑因素。

请求驳回上海美光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壹世通公司就西安美光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答辩称,其所提供的证据表明,西安美光公司是美光公司在中国的众多经营实体中唯一负责被控侵权产品生产制造的公司。

西安美光公司是被控侵权产品制造商。

被告是否适格并非确定案件管辖的考虑因素。

请求驳回上海美光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具体到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同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2014年11月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市的专利民事一审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属于专利侵权纠纷,壹世通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在北京金力得公司网络销售平台上开设的网店购买了涉案侵权产品,故其以北京金力得公司为本案被告提起侵权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上海美光公司以及西安美光公司是否是涉案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和供应商,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

因此,由于北京金力得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故本案应属一审法院管辖。

上海美光公司及西安美光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一审法院分别针对上海美光公司、西安美光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作出了裁定,裁定驳回上海美光公司、西安美光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海美光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其认为,即便最终被控侵权产品的供应商为谁属于实体审理问题,但是壹世通公司应该提供基本或表面证据,证明上海美光公司与金力得公司或被控侵权产品存在关联。

其同被控侵权产品没有关联,没有证据显示其销售或供应被控侵权产品,壹世通公司将其列为本案被告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应驳回起诉。

即便壹世通公司针对上海美光公司提起任何指控,其也无任何依据将其与金力得公司列为同一个诉中的共同被告,更无任何依据根据金力得公司的住所地确定针对上海美光公司的管辖,而应另案起诉,由上海美光公司的住所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故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驳回壹世通公司针对上海美光公司的起诉,或将本案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西安美光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其认为,即便最终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为谁属于实体审理问题,但是壹世通公司应该提供基本或表面证据,证明西安美光公司在中国存在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或与金力得公司或被控侵权产品存在关联。

其同被控侵权产品没有关联,从未单独或与他人共同生产或销售过被控侵权产品,壹世通公司将其列为本案被告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应驳回起诉。

即便壹世通公司针对西安美光公司提起任何指控,其也无任何依据将其与金力得公司列为同一个诉中的共同被告,更无任何依据根据金力得公司的住所地确定针对西安美光公司的管辖,而应另案起诉,由西安美光公司的住所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故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驳回壹世通公司针对西安美光公司的起诉,或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壹世通公司针对上海美光公司的上诉意见答辩称,上海美光公司在英睿达网站上许诺销售的BX2002.5inchSSD固态硬盘即为被控侵权产品。

其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上海美光公司是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或许诺销售行为的实施者之一。

认为一审裁定正确,请求驳回上海美光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上诉。

壹世通公司针对西安美光公司的上诉意见答辩称,西安美光公司是美光公司在中国的众多经营实体中唯一负责被控侵权产品生产制造的公司。

其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西安美光公司是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或许诺销售行为的实施者之一。

认为一审裁定正确,请求驳回西安美光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同一案件多个裁判文书上规范使用案号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同一案件的案号具有唯一性,各级法院应规范案号在案件裁判文书上的使用;

对同一案件出现的多个同类裁判文书,首份裁判文书直接使用案号,第二份开始可在案号后缀“之一”“之二”…,以示区别。

上海美光公司、西安美光公司同时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一审法院分别作出的两份民事裁定书均系针对当事人所提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判。

但就两份民事裁定书所列案号未作区分,导致混淆。

现上海美光公司、西安美光公司针对同一案号的两份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

本院对此统一作出裁定,在一案中一并处理上海美光公司及西安美光公司的上诉请求,对一审裁定案号未予区分的错误予以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壹世通公司主张上海美光公司、金力得公司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系由西安美光公司生产制造。

其以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将上海美光公司、西安美光公司、金力得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认为各被告侵犯了其享有的专利权,有明确的被告及诉讼请求,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故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至于其主张的依据是否充分,能否得到支持,需待实体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属于因侵犯专利权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市的专利民事一审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被告之一的金力得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上海美光公司、西安美光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海美光公司、西安美光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美光半导体销售(上海)有限公司、美光半导体(西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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