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085、1086、1087、1088号原告:李文平,男,汉族,1987年8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奥朵(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刘丽。
被告:中山速朗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法定代表人:陈乃岱。
原告李文平与被告奥朵(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山速朗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ZL20143036××××.6、ZL20143036××××.3、ZL20143036××××.2、ZL20143036××××.3)纠纷四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现李文平以与对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文平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文平撤诉。
本四案受理费每案均为50元,每案减半收取均计25元,由李文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