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初24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扎兰屯市老精华眼镜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正阳办二五金楼下北数第2门市。
经营者:袭著全,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扎兰屯市老精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扎兰屯市老精华眼镜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