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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温州铭展标牌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690-1695号
案件名称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温州铭展标牌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温州铭展标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690-1695号原告:叶祖威,男,汉族,1985年7月1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

原告: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浮竹山民康街一巷。

法定代表人:叶祖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飞,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铭展标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金乡镇东昇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陈加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媛媛,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明,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铭展标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六案,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共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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