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辖终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东五金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石黄路。
法定代表人:周才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国威斯康辛州海维尔Bakertown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凤、王晶,江苏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易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华东五金城M9幢201-204室。
法定代表人:陈国富。
上诉人江苏华东五金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五金城)因与被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原审被告江苏易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销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8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华东五金城上诉称:本案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属于著作权纠纷而非一审裁定中认定的计算机软件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中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诉讼标的额为15万元,没有达到300万元即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标准,本案应由纠纷发生地法院管辖,而被告住所地及纠纷发生地均在江苏省泰州市,故本案应移送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磊若软件公司、易销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磊若软件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其系涉案软件Serv-UFTP服务器软件的著作权人,其发现华东五金城、易销公司未经许可即非法安装、使用上述软件,侵犯了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由此可见,本案应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而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虽然华东五金城、易销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其住所地均在江苏省泰州市,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发生在泰州市辖区内的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华东五金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