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刑终1221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女,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本案于2016年4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6)粤0111刑初240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林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予以没收、销毁;
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2台,予以没收。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现上诉人林某自愿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某撤回上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刑初24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