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初40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召亮(特别授权),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510353002。
委托代理人姚丹,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城区家佳福超市,经营场所怀化市鹤城区正清路凤栖园*******号。
经营者周杰,男,汉族,1990年9月17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城区家佳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文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肖光申、舒易成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