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235号原告:江阴市长龄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夏泽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妙春,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腾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李继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阴市长龄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腾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江阴市长龄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长龄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江阴市长龄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程晓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