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901号之一原告:金群,女,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天奇,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晓丽,女,199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振诫,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楚,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金群与被告刘晓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金群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金群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群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群负担。
审判员 陈亦雨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房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