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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柳州市鱼峰区大世佳通讯器材批发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桂01民初417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柳州市鱼峰区大世佳通讯器材批发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区大世佳通讯器材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民初41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巧,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鱼峰区大世佳通讯器材批发部。

经营者:窦剑荣。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与被告柳州市鱼峰区大世佳通讯器材批发部(以下简称大世佳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

源德盛公司诉称,源德盛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5年1月21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2052××××.0,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源德盛公司经调查,认为大世佳经营部销售的“自拍杆”技术特征与源德盛公司的专利完全相同。

大世佳经营部大量销售该商品,其行为侵犯了源德盛公司的专利权。

源德盛公司诉请判令:1.大世佳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以及许诺销售侵犯源德盛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2.大世佳经营部赔偿源德盛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包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大世佳经营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属于专利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法[2010]166号)第一条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发生在本辖区内及桂林市、来宾市、河池市辖区内的包括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在内的专利纠纷案件。

本案被告大世佳经营部的住所地位于广西××自治区××鱼××路,源德盛公司指控其销售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亦发生在该住所地。

依照上述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定,本案应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4号)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法[2010]166号)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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