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386号原告:无限飞(北京)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东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时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楚朋,执行董事。
原告无限飞(北京)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时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同年4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限飞(北京)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无限飞(北京)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邵望蕴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