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676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永发,男,汉族,1988年9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沈毅青审判员 林玮珊审判员 张国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