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870号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张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芮,上海靖之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银格,女,199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银格、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4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涛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