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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与黄代海、东莞市敏慧电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民初679号
案件名称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与黄代海、东莞市敏慧电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黄代海;东莞市敏慧电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679号原告: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龙田社区×××××××××××××-03。

法定代表人:张凤嗣,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友莲,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敏慧电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1。

被告:黄某1,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枫林办事处枫林社区×××××,身份证号码362××××××××××××736。

本院审理原告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敏慧电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黄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10000元”。

2021年5月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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