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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樊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06民初121号
案件名称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樊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樊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初121号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兰溪市康恩贝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胡季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涵潇,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樊林,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海,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恩贝制药公司)与被告樊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恩贝制药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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