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初121号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兰溪市康恩贝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胡季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涵潇,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樊林,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海,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恩贝制药公司)与被告樊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恩贝制药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