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民终6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第八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汤庄桥26-2号。
法定代表人:何雪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剑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航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金峰镇首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高成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露华,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顺源,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州振华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滨海工业区(古槐片段)。
法定代表人:郑贞丰。
上诉人常州市第八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航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州振华化纤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州市第八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常州市第八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常州市第八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常州市第八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一龙 审 判 员 蔡 伟 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孙艳 书记员陈美婷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