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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钟楼区邹区高业路灯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初571号
案件名称571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钟楼区邹区高业路灯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钟楼区邹区高业路灯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571号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爱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江苏吴国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江苏吴国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钟楼区邹区高业路灯厂,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前王村委汪田六组20号。

经营者:高国栋。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楼区邹区高业路灯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管祖彦审判员  范晓荣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单小燕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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