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民终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优乐舒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梁昌庆,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健适宝(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穗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陈嵘,总经理。
原审被告:苏州科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李军锋,总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优乐舒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健适宝(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苏州科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初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优乐舒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优乐舒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优乐舒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7.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优乐舒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张 莹审 判 员 朱佳平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 伟书 记 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