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初434号原告:温州亿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8号(C幢第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587786849T。
法定代表人:唐善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东,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亮访金融机具销售部,经营场所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柳南路95号,注册号330326604138414。
经营者:金亮访。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亿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亮访金融机具销售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因原告温州亿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州亿利达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