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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1302刑初1102号
案件名称王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02刑初1102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78年11月2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临沂市兰山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于2016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金涛,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7]9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长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胡金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17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无“七度空间”品牌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前提下,在临沂市兰山区工业二路华苑工业园25号楼内租用厂房,购买设备、原材料、包装箱等,生产假冒“七度空间”系列卫生巾,并租赁临沂市兰山区北道居民区为仓库储存假冒产品。

2016年5月17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民警在被告人王某租赁的厂房和仓库内,查扣七度空间少女系列娟爽网面69件,七度空间纯棉夜用超薄168件,七度空间丝柔夜用433件,七度空间纯棉超长夜用29件,七度空间纯棉夜用135件,七度空间包装箱47捆,七度空间片条17箱,七度空间棉条184箱,七度空间棉条包装膜126卷,七度空间少女系列纯棉超长夜用400包,七度空间卫生巾包装袋15000个,价值共计275329.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顾文芳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扣押物品清单、其他书证、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

鉴于王某均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应到所居住社区接受矫正。

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四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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