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初105号原告:天津市羊老大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四纬路8增2号。
法定代表人:宫淑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关羊老大饭店,住所地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北新街与和平路交口。
经营者:何昆伦。
被告:三河市汇德大老羊饭店,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东侧福成农贸市场内。
经营者:何昆伦。
被告:三河市羊老大饭店,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京哈路北。
经营者:何昆伦。
被告:三河市御德福羊老大饭店,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夏威夷南岸*期北商铺***号。
经营者:何昆伦。
以上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伟,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羊老大鲜牛府,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
原告天津市羊老大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关羊老大饭店、三河市汇德大老羊饭店、三河市羊老大饭店、三河市御德福羊老大饭店、羊老大鲜牛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羊老大餐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羊老大餐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羊老大餐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61元,减半收取计4430.5元,由原告天津市羊老大餐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