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3102刑初103号公诉机关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绘,女,汉族,1996年3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现住:云南省瑞丽市。
2016年9月1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云,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洋,男,汉族,1990年8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现住:云南省瑞丽市。
2016年9月1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绘、刘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金、陈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绘、刘洋及被告人刘绘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绘、刘洋自2016年4月份开始,在云南省瑞丽市姐告国门大道手机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
2016年8月31日11时许,瑞丽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该手机店铺进行搜查,当场查获假冒华为注册商标的手机3249台、假冒酷派注册商标的手机600台、假冒中兴注册商标的手机67台、假冒小米注册商标的手机34台。
经鉴定,查获的上述假冒注册商标手机的货值金额共计217.7955万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搜查、检查、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绘、刘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绘、刘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绘、刘洋的行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绘、刘洋及被告人刘绘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刘绘的辩护人提出:1、手机真假及价格鉴定程序违法,不能作为定案使用,应以手机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定案依据。
2、被告人刘绘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刘绘的行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被告人刘绘应缴纳的罚金应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
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刘绘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绘、刘洋自2016年4月份开始,在云南省瑞丽市姐告国门大道手机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
2016年8月31日11时许,瑞丽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该手机店铺进行搜查,当场查获假冒华为注册商标的手机3249台、假冒酷派注册商标的手机600台、假冒中兴注册商标的手机67台、假冒小米注册商标的手机34台。
经鉴定,查获的上述假冒注册商标手机的货值金额共计217.7955万元。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营业执照照片、授权委托书、报案材料、未授权声明、价格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销售账本、送货单、扣押决定书、搜查、检查、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绘、刘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刘绘、刘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此提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查获的手机尚未销售出去,被告人刘绘、刘洋的行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对此提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刘绘、刘洋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赔偿义务,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主动缴纳全部罚金,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绘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查获的假冒华为注册商标的手机3249台、假冒酷派注册商标的手机600台、假冒中兴注册商标的手机67台、假冒小米注册商标的手机34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