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927号原告:佛山市氙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少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传剑,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钦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思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林然。
被告:林然,女,汉族,1983年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饶平县。
原告佛山市氙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思众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林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氙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氙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思众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林然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7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佛山市氙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