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2254号原告: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古永锵。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晖,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丁诚。
原告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一网络公司)与被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
合一网络公司诉请法院:1、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ZL20141022449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被告应立即停止使用“芒果TV”移动端应用软件侵犯专利的方法,停止“芒果TV”移动端应用软件的跨应用启动程序服务;
2、责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受到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以及原告为调查和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40万元,共计人民币2040万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调查发现,被告开发的名为“芒果TV”的ios版软件以及安卓版软件运行时,其视频服务系统使用的基于浏览器下载唤起移动设备应用程序启动的技术手段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快乐阳光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该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是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被告住所地在长沙市××区,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没有专利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因此,本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闵俊伟审判员 何 鑫审判员 王力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