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1058号支持起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洪塘头一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张鸿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阳丽,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运通汽配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中南汽车世界C18栋101号。
经营者谭海清,男,1966年0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代理人谭泽,1990年02月22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系谭海清之子。
委托代理人杨梦清,湖南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县运通汽配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