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570号原告:双峰县亿康铁锅厂,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走马街镇下白杨村。
法定代表人:胡仁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晖,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攀,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广兴酒店用品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酒店用品城第***栋****号。
经营者:彭达红,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双峰县亿康铁锅厂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广兴酒店用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
原告双峰县亿康铁锅厂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峰县亿康铁锅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峰县亿康铁锅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2元,减半收取976元,由原告双峰县亿康铁锅厂负担。
审 判 长 周平平代理审判员 潘 威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