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5017号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3号大街22号4幢。
法定代表人:金法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安、钱晓翀,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浦京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厚诚路283号1F、3F南侧、8F、11F-17F。
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浦京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