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刑初243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伍亚勇,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高要市,汉族,小学文化,住高要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诗蕙,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7]2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亚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汹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起,被告人伍亚勇在未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先后雇佣伍某、翟某(均已判刑)等人,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点头村新工业区租用仓库设立制假工场,生产假冒上述公司“立白Liby”商标、“高某”商标的洗洁精,销售牟利;
又购回假冒万丽、劳工牌、立白、雕牌、Tide等商标的洗衣粉、洁厕精、蚊香液用于销售。
同年8月23日10时许,公安机关联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查处上述制假工场,当场起获假冒“高某”商标的洗洁精(1.8kg装)4075瓶、假冒“立白Liby”商标的洗洁精2870瓶(1.29kg装)、洗衣粉等假冒产品、灌装泵、空罐、电子秤等制假工具一批。
经鉴定,上述起获的假冒“高某”、“立白Liby”商标的洗洁精6945瓶,共价值人民币95565元;
假冒万丽、劳工牌、立白、雕牌、Tide商标的洗衣粉等产品,共价值人民币117532元。
庭审中,公诉人明确指控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为95565元;
另外117532元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的涉案数额,因未达到追诉标准,作为量刑参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及价格证明等;
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案件移送材料及照片;
证人关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
同案人伍某、翟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
被告人伍亚勇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
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
现场勘查记录;
公物仓物品接受清单、物证照片;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
本院(2016)粤0605刑初4935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伍亚勇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伍亚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本案鉴定价格过高,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实际获利较少;
由于被告人从事生产时间较短,且大多商品被公安缴获而没有流入市场,社会危害较低;
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法律有一定滞后性,相关司法解释对于非法经营数额属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是2004年出台的,距今已近13年,而在这13年中,经济飞速发展,当时15万、25万与现在的15万、25万已经不能同日而语,所以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恳请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亚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商标注册证号为第4291711号的“立白LiBy”文字字母组合商标的所有人是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号为第6797120号的“高某”文字商标的所有人是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3类,包括洗洁精等。
上述商标均在其核准有效期内。
经比对,被告人在涉案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亚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在量刑情节方面,被告人伍亚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关于罚金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对其科以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亚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卢柱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晓华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