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8451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静,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发盛,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炜华眼镜店,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经营者:沈炜华。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青浦区炜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华碧芳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春花书 记 员 王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