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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贤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1刑初63号
案件名称曾贤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曾贤娜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刑初6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贤娜,曾用名曾宪娜,女,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耀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耀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2月28日被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7年4月10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2017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公三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贤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少锋、郑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贤娜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至2015年11月26日,被告人曾贤娜从王某(另案处理)处购进假冒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的“蓝月亮”牌洗衣液对外销售,销售金额52865元。

2015年11月26日,开封市公安局金耀分局民警在曾贤娜经营的理发店和租赁场所扣押“蓝月亮”牌洗衣液220.5件(货值金额9922.5元)。

经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鉴定,曾贤娜处扣押的蓝月亮牌洗衣液系假冒商品。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分别出示了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

微信聊天、支付宝交易、微信转账记录照片、截图等书证;

证人王某、马某、张某、崔某证言;

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产品检验鉴定报告;

被告人曾贤娜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贤娜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曾贤娜对其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2015年11月26日,被告人曾贤娜从王某(另案处理)处购进假冒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的“蓝月亮”牌洗衣液对外销售,销售金额52865元。

2015年11月26日,开封市公安局金耀分局在曾贤娜经营的理发店和租赁场所扣押“蓝月亮”牌洗衣液220.5件,货值金额9922.5元。

经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扣押的蓝月亮牌洗衣液系假冒商品。

经查明,被告人曾贤娜非法获利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查证属实的证据:1、被告人曾贤娜供述,其从2015年夏季开始经营假冒蓝月亮洗衣液。

开始其是从���宝网上的一家店铺购买了产品自己使用,使用后感觉效果可以,就经常和这家卖家联系进货,并向其理发店的客户推销。

客户用后也反映不错,所以其就在网上大量进购,端午节前后其认识了一个叫崔红霞的人,她问我经常购买这个洗衣液,为什么不自己进货向外卖。

其告诉崔红霞自己没有本钱,崔红霞称可以帮忙替其出本钱,一次给其6000到10000元。

后来赚钱之后把崔红霞的本金和利润一起给她了,一共给她了4万。

进货的上家是在网上一个叫王某的人,她网名叫A源,后来不断更换。

通过支付宝给其转账时发现其名字叫王某,这个人是河北省石家庄市的人,原来留的电话后来就打不通了。

一共从王某处进货4000到5000箱左右,开始的进价是60元,后来价格不断下降,最终降到了40元左右一箱。

从王某处进货有的时候走物流,大于350箱的有的时候直接用货车送过来。

其进货的时候前期是用支付宝转账,后来开始先付定金再付全款,最后是进货销售完毕后再给王某钱。

其销售对象主要是鼓楼广场菲雨美甲店的老板马妮或叫马某、马睿。

卖给她数量有2000件左右。

通过微信或支付宝交易;

还有一个是开封县的微信名字叫星辰的,家住开封县祥符小区,电话152××××5372,每次送货都是其开车送到他们小区。

价格从45到42元不等。

卖给他们差不多有200多箱;

还有一个买家叫彭峥,每次送货都是按他的指定地点,销售价格是45元到47元,卖给他数量在500到1000箱左右。

崔红霞开始也参与卖洗衣液,她骑三轮车给人家送货,她销售的价格每箱60到70元。

其从王某那里一共进了十五六万元的货,开始进货的时候王某对其说产品也是蓝月亮的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后来其准备大量进货外卖的时候王某对其说这些东西都是假的,但效果和正品一样。

前期其和��红霞平分销售利润,其本人赚了大概有三四万,崔红霞大概也能挣到这个数。

所挣的钱和经营理发店的钱都混在一起,用于日常生活开销了,其还花三万五千元买了一辆二手雪弗兰轿车,车号豫B×××××。

2、证人王某证言,其2015年2月刑满释放后没有活干,通过其表姐王小莹认识了宝柱,从他那儿进假冒蓝月亮洗衣液,然后对外销售。

从其处进货量比较大的有,河南开封的曾贤娜,从2015年6月份开始进了20多万元的蓝月亮洗衣液,大部分都是三公斤包装的。

其销售给曾贤娜的价格时34-40元/箱,她总共进了5000多箱。

付款的大部分都是通过账号158××××9753的支付宝,微信也转过一部分,通过银行卡也汇过8000元钱。

此外还销售给江苏的郝兴、XX,北京丰台的王国盛,沈阳的刘凌哲比较多,其它的都是十箱、八箱零卖。

其向曾贤娜等人销售时就说明了是自己生产的,而且价格很低。

证人马某证言,其在开封市鼓楼新天地里经营一家名叫“菲雨美甲店”的店铺,店里开展充值送洗衣液的活动,其从网上进了一批洗衣液。

曾贤娜从微信上得到信息后,就向其推荐蓝月亮洗衣液,称其销售的洗衣液比网上便宜。

其就从曾贤娜那里开始进货。

因为价钱比较便宜而且效果也不错,就开始在微信圈里进行销售洗衣液。

曾贤娜给其的价格是60元/箱。

其向外销售的价格是70-100元/箱不等。

其微信名字是菲雨美甲马睿,曾贤娜的微信名称是格格宝贝,其通过微信共向曾贤娜支付了46655元的货款。

除此之外还向曾贤娜付过3000元现金,加在一起也就是5万元左右。

证人张某证言,其微信名叫星辰,是曾贤娜得知其电话后主动给其打电话推销蓝月亮洗衣液,其使用后感觉效果可以,就开始从她那进货。

刚开始进货的时候是42一��,后来涨到45元,其出售的价格是60元一箱。

货款是通过其妻子郑好好的支付宝支付的。

聊天记录显示每次进货20箱,共7次。

大约共支付6160元的货款。

曾贤娜自称她是蓝月亮比较大的经销商,所以价格便宜。

证人崔某证言,其和曾贤娜是朋友,2015年春曾贤娜与其联系,其经营一家理发店,平时还做微商,销售蓝月亮洗衣液。

其帮助曾贤娜进行送货,费用是一件一块钱。

之外曾贤娜曾经向其借过一万五千元钱。

总共挣了2000元左右。

3、开封市公安局金耀分局扣押清单,显示扣押蓝月亮洗衣液18箱(3公斤装)、3公斤装洗衣液2瓶,汰渍洗衣液5箱,蓝月亮红米NOTE手机一部、雪弗兰赛欧轿车一部、蓝月亮洗衣液202件。

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对扣押产品薰衣草洁净洗衣液和薰衣草亮白增艳洗衣液抽取样品进行了鉴别,发现二种产品的打码号和外包装均��符合该公司的产品特征,故样品认定非该公司产品。

根据被告人销售假冒商品的平均价统计,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蓝月亮洗衣液共计价值9922.5元。

4、曾贤娜和王某聊天记录及王某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明细,证明王某向曾贤娜大量销售洗衣液的情况。

5、马某向曾贤娜的微信转账记录及转账页面截图,曾贤娜淘宝交易记录;

张学东向曾贤娜支付宝转账记录及张学东以“星辰”网名与曾贤娜聊天记录截屏。

开封市公安局金耀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对曾贤娜销售假冒蓝月亮洗衣液收入明细表,经统计销售额共计52865元。

6、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第7613055号蓝月亮商标注册证及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证明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是蓝月亮商标权人及授权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使用该商标的授权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贤��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仍予以销售,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及提请惩处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三款,销售金额和未销售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故本案应按照被告人曾贤娜销售金���对其处罚。

本案在量刑时具体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曾贤娜有9922.5元的未销售产品,虽不计入非法经营数额,但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

2、被告人曾贤娜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贤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查扣的假冒“蓝月亮”注册商标洗衣液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

三、被告人曾贤娜非法所得15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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