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253号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瑞金北村32-2号。
法定代表人:储海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青松,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国家,男,汉族,1967年8月17日生,住天津市宝坻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国家专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