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初277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谯城区魏岗好又多超市刘小闯连锁店,住所地亳州市魏岗镇魏岗集孟德路**号(好又多生活购物广场)。
经营者:刘小闯。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谯城区魏岗好又多超市刘小闯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