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914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庞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长硕轴承商行,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渔婆南路凤凰城*号。
经营者:陈玉欣,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云波,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靖江市长硕轴承商行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