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63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乐呵呵便利店,经营场所: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八区***幢**号。
经营者:慈洪梅,女,汉族,1988年11月28日出生,住辽宁省盖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惠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辽宁惠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乐呵呵便利店(经营者慈洪梅)因与被上诉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3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乐呵呵便利店(经营者慈洪梅)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理由为: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乐呵呵便利店(经营者慈洪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乐呵呵便利店(经营者慈洪梅)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乐呵呵便利店(经营者慈洪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