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潘家红与中山市古镇旭新灯饰配件门市部、中山市古镇旭新灯饰配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194-1196号
案件名称潘家红与中山市古镇旭新灯饰配件门市部、中山市古镇旭新灯饰配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潘家红,中山市古镇旭新灯饰配件门市部,中山市古镇旭新灯饰配件厂,陈旭彬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194-1196号原告:潘家红,男,汉族,1972年8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传,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旭新灯饰配件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经营者:陈旭彬。

被告:中山市古镇旭新灯饰配件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投资人:陈旭彬。

被告:陈旭彬,男,汉族,1993年11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

本院受理原告潘家红与被告中山市古镇旭新灯饰配件门市部、中山市古镇旭新灯饰配件厂、陈旭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1194号案专利号为:ZL20123000××××.7、名称为:LED灯(CFAL512);

1195号案专利号为:ZL20123004××××.1、名称为:灯杯(CFAL511);

1196号案专利号为:ZL20123000××××.0、名称为:LED灯散热器(集成)】纠纷三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潘家红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三案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三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家红撤回本三案的起诉。

本三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共1587.5元(其中,1194号案减半计算为587.5元,1195号案减半计算为500元,1196号案减半计算为500元),均由原告潘家红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