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3427号原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二路79号万博商务区万达商业广场北区B-1栋24楼。
法定代表人:李学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姣丽,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华彩天成数字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西里32号。
法定代表人:唐立军,总经理。
被告:西安云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48号创业广场C座2F-001。
法定代表人:张萌。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彩天成数字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西安云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