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108号原告:章科永,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浙江融哲律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陈志渊,男,200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章科永与被告陈志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委派上海市徐汇区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章科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陈志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章科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章科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胡 艳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包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