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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卓越睿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环宇万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104民初18727号
案件名称上海卓越睿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环宇万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卓越睿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环宇万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8727号原告:上海卓越睿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袭普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诗龙,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艳,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环宇万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袁胜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健男,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卓越睿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环宇万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卓越睿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上海卓越睿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卓越睿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卓越睿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谧审 判 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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