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初86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67号10G之三。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区瑞熙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西街银丰园141号(西街127号)。
经营者:刘诗维,男,汉族,1980年11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宁市。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德阳市区瑞熙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