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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5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宜兴市新建镇新昌蔬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282民初7805号
案件名称7805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宜兴市新建镇新昌蔬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宜兴市新建镇新昌蔬果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7805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浦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M。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焕华,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新建镇新昌蔬果超市,住所地宜兴市新建镇新昌路,注册号320282600193706。

经营者:徐建新,男,196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月亮公司)与被告宜兴市新建镇新昌蔬果超市(以下简称新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蓝月亮公司以双方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蓝月亮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蓝月亮公司撤回对新昌超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7元(已减半收取),由蓝月亮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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