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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纳千川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2民初397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纳千川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青岛纳千川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39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中强,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纳千川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学朋,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岛纳千川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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