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5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沭县正大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中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秀锦,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5号第三幢东首。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沭县正大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的(2020)鲁01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临沭县正大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临沭县正大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沭县正大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临沭县正大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