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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1证保11号
案件名称苏州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证保11号申请人:苏州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苏州泛普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C22楼。

法定代表人:张妍,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华路18号3幢。

法定代表人:周雪松。

被申请人: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周雪松。

被申请人:西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A区西藏西海冷链物流有限公司4层415室。

法定代表人:章艳秋。

申请人苏州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称泛普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欧帝公司)、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欧帝公司)、西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欧帝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泛普公司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1.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专用模具,并对被控侵权产品、模具、生产流程进行拍照、摄像;

2.清点被申请人已生产或待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或半成品的库存数量;

3.复制、扣押可反映被申请人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数量、销售金额、销售利润的会计凭证、报表、入库单、出库单、报价单、仓储记录、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财务资料;

4.扣押、复制被申请人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关宣传册、彩页、画册、产品目录等。

经本院初步审查,申请人泛普公司提交名称为“一种可触控黑板”、专利号为ZL20142052××××.7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缴纳专利年费发票,可以证明讼争专利的专利权人是泛普公司,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泛普公司同时还提交公证书作为被申请人涉嫌侵害泛普公司专利权的初步证据。

本院认为,泛普公司系讼争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泛普公司已提供被申请人涉嫌侵权的初步证据,如不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相关证据以后难以取得。

泛普公司申请证据保全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江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半成品、专用模具及相关的财务资料、宣传册、彩页等采取查封、扣押、复制、拍照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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