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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沙坪坝区进贤文化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渝0106民初527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沙坪坝区进贤文化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进贤文化用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273号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工业北区28号第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36165D。

法定代表人:林培林,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瑾晨,重庆渝敏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茹月,重庆渝敏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进贤文化用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22-20号。

经营者:徐高亮,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进贤文化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

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294元,由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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