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初708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张德芹,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启东,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美铃,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湄潭县马山镇花果园食品店。
经营场所,贵州省湄潭县马山镇聚合村。
经营者:周仕华,男,汉族,1963年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坡,贵州顺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湄潭县马山镇花果园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
2017年9月26日,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本案纠纷已经和解的事实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