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初33号之一原告:张功利,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振兴,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延伟,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和平街392号。
法定代表人:周栓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彬,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子怡,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功利与被告河南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张功利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功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功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张功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