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1036号原告:黄岛区奥源泰广告设计工作室,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张义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壮、梁丹,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鲁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岛区奥源泰广告设计工作室与被告临沂市广播电视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岛区奥源泰广告设计工作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