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30号原告:凌万义,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澳门。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彬,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印,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
原告凌万义诉被告万印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凌万义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为凌万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万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凌万义负担。